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三年(1911)颁布。共十四条。主要规定向立宪6*政治过渡时期内阁国务大臣产生办法及其职责与权限。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均候特简;各部大臣均候特简为国务大臣;内阁设政事堂为国务大臣会议之所;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召集各部大臣会议议事。陆军大臣与海军大臣自行具奏事件,应由该衙门具折呈递,不用送交内阁。此项章程施行之日,所有旧设内阁及办理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一律候旨裁撤。
词语分解:
- 内阁的解释 1 2 掌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3 明清两代的中央政务机构4 古时指贵族妇女居住的内室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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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三国吴置,孙休永安元年258以长水校尉张布为之,权势很大。十六国前燕时阳鹜曾任此职,地位亦重,仅在辅国、辅弼将军之下。南朝梁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十八班,拟武臣将军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