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历史词典解释
清政府与朝鲜订立的约章。光绪九年八月(1883.9)由清朝代表彭光誉与朝鲜官员鱼允中签订。签约地点不详,或说汉城。凡十六条。主要内容:(1)中国吉林在图们江畔的和龙峪、西步江,朝鲜在相宜地方,各设税局通市,前双方互市旧例·废止;(2)禁止在对方建房设栈和运货内地;(3)双方边境贸易只纳正税一次,一般货物值百抽五;(4)鸦片、药材及军器禁止贸易;(5)双方交涉文书遵照定制。
词语分解:
- 吉林的解释 1 2 中国以汽车工业及化学工业闻名的省。位于东北地区中部。面积18万平方公里。人口2483万1990。省会长春市3 中国吉林省省辖市,位于吉林省中部,第二松花江畔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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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宋初,编修敕令例由翰林学士等儒臣掌之。天圣五年1027以后,改差宰臣提举,选侍从官晓法令者为详定官,另又置删定官,无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