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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监察院
释义

监察院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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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民国时国民政府五院之一,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民国十七年十月置,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以国民政府委员任之;设监察委员二十九至四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其职责为依法监察弹劾。


官署名。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设置, 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监察院为国民政府行使监察权的最高机关,其职权如下:一是弹劾权, 由监察委员行使。监察委员提出弹劾案时须由院长另指定的三名监察委员审查,经多数同意始能成立,而被弹劾者则按地位不同由不同的惩戒机关分别处理。二是审计权,由审计部行使。对于全国各机关的财政收支事项有审查稽核之权。此外,关于监察院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6*民6*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监察委员二十九至四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院内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有秘书处和参事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六至十人,科长、科员若干人,掌理文书、收发、保管、分配、撰拟、翻译、典守印信、会计、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参事处的事务;参事处设参事四至六人,掌握撰拟审核关于监察的法律命令事项,必要时得设调查专员四至六人。直辖机关有审计部及设于各监察区的监察使署。

词语分解:

  • 监察的解释 监督考察;监督检举
  • 院的字典解释 院 yuàn 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

历史官职推荐:工官令

官名,汉置,为该署长官。西汉属少府,掌器物制造;东汉属郡县,主工税物。后汉书·百官五:“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凡郡县)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参看“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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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6 21: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