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官 |
释义 | 土官历史官职 土官怎么写好看:
土官历史词典解释元、明、清三朝对少数民族地区世袭地方官之统称。明中期以后又称“土司”。元始设,凡以少数民族首领任地方官者即称之,其名号与流官无别。明清沿元制,且有发展。专设名号,以别于流官。又以领土兵及守土之别,分为武职及文职两种。属武职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佐使、指挥使、指挥同知、土千总、土把总等; 属文职者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同知、土通判、土州同、土县丞、土巡检等;共数十种。分别设于湖广、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省。均由中央政府任命,颁发印信、号纸。世守其土,世长其民,世袭其职,分别受地方文武长官约束。向中央政府承担义务,定期交纳贡赋,随时备征调。其任命、承袭之事,元朝隶吏部; 明初沿袭,洪武三十年(1397)改以武职隶兵部,文职隶吏部,但不严格; 至清,较为严格,且有少数隶理藩院者。自明初起,中央政府即实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官,但不彻底,直至清亡,在边远地区仍然存在。分见土官各条。 1、官名。《礼记·月令》季夏之月:“其神后土,亦颛顼氏之子,曰黎,兼为土官。”土官即土正。参看“土正”条。 2、元、明、清在西南、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之官员的泛称,文官有知府、知州、知县等。武官有宣慰、宣抚、安抚等使;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这些官,统称土官,也称土司,由其子孙世袭。见《元史·百官七·诸蛮夷长官司》、《明史·职官五·土官》、《清史稿·职官四·土司各官》。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珍馐署署丞官名。明清光禄寺所属机构珍馐署之副长官。协助署正掌署事。明初设一人,后改为四人,从七品。清朝设二人,俱由满人担任,初制六品,康熙九年1670定为从七品。 |
随便看 |
历史词典共收录349559条历史相关词条,可在线查询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典故、历史地名、历史官职等历史知识,是历史研究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