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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同判都水监事
释义

同判都水监事

历史官职

同判都水监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置,员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为都水监副长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


官名。宋初置,为都水监的副主官。见“都水监”。

词语分解:

  • 同判的解释 官名。 宋 天圣 初改通判为同判。 宋 周密 齐东野语·避讳:“本朝 章献太后 父讳 通 ,尝改通直郎为同直郎, 通州 为 崇州 ,通判为同判。” 陈垣 史讳举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圣 初, 章献刘太后 临朝,避其父讳,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后崩即復旧。”
  • 监事的解释 指企业或事业组织中担任监察工作的领导成员。 叶圣陶 北上日记·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晚饭后,文协理、监事与 华北 文协理事开联席会议。” 徐铸成 杜月笙正传六:“他还在某些纺织厂、面粉厂担任董监事。”封建时代朝廷官署的低级官员。旧唐书·职官志三:“太仓署……监事十人,从九品下。”旧唐书·职官志三:“诸铸钱监……监事一人,或参军或县尉知之。” 清 钱谦益 南州徐氏先茔神道碑铭:“以国子生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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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朝置。掌驿站。设于世祖至元七年1270,设官六员。十三年,改通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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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5: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