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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高等审判厅
释义

高等审判厅

历史知识

高等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历史知识推荐:零阳县

西汉置。以在零水之北得名。治今湖南慈利县东三里白公城。属武陵郡。三国吴永安六年263改属天门郡。隋开皇中改为零陵县,十八年598又改为慈利县。有零阳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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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