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和好通商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简称《中巴通商条约》,亦称《中巴天津条约》。巴西挟持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签于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在通商口岸互设领事;(3)两国人民可遵章在对方各地游历和在通商各口贸易,互享最惠待遇;(4)不得贩运鸦片至对方;(5)巴西享领事裁判权。此约某些条款表面上对等互惠,但在当时条件下实际只能惠及巴西。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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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族名。因世居卢水今青海西宁西得名。最初见于后汉书·西羌传。出土的建武六年30居延汉简亦有相同记载。其族源:一说为小月氏;一说为羯胡;一说为杂胡,主要部族是匈奴。西汉时分布于张掖郡南,为张掖属国都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