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
释义 | 中巴和好通商条约历史知识 中巴和好通商条约历史词典解释简称《中巴通商条约》,亦称《中巴天津条约》。巴西挟持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签于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在通商口岸互设领事;(3)两国人民可遵章在对方各地游历和在通商各口贸易,互享最惠待遇;(4)不得贩运鸦片至对方;(5)巴西享领事裁判权。此约某些条款表面上对等互惠,但在当时条件下实际只能惠及巴西。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卢水胡古族名。因世居卢水今青海西宁西得名。最初见于后汉书·西羌传。出土的建武六年30居延汉简亦有相同记载。其族源:一说为小月氏;一说为羯胡;一说为杂胡,主要部族是匈奴。西汉时分布于张掖郡南,为张掖属国都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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