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田水利法 |
释义 | 农田水利法历史事件 农田水利法历史词典解释即农田利害条约,或称农田水利约束。北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颁行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十一月。令诸路分遣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其法规定:国家鼓励臣民对扩大耕地面积、改进耕作技术及兴修水利等事陈述己见,由州县斟酌统一实施。行之有效者,予以奖励;农田水利原则上由受益人户按户等出工出料兴修。故意逗挠者予以科罚。如因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从官府借贷支用,展期纳还。官钱不足,亦许州县富人出钱借贷,依例付息,官府为之置簿催理。州县官吏于农田水利作出成绩,量其功利大小,予以酬奖或超迁。此法颁后,四方争言水利。至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除垦荒和疏浚河道外,全国兴修水利工程计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受益民田达三千六百余万亩。 词语分解:
历史事件推荐:张楚陈胜、吴广建立的农民政权。参见“陈胜吴广起义”。 |
随便看 |
历史词典共收录349559条历史相关词条,可在线查询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典故、历史地名、历史官职等历史知识,是历史研究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