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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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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历史知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为缓和舆论压力,挽救统治危机,于九月十三日颁布此“十九条”,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等等。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仍把“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列在首位。“十九条”公布后,经资政院推荐,由皇帝任命袁世凯为总理大臣组织新的责任内阁。

词语分解:

  • 宪法的解释 根本大6*法。特指国家、社会的根本法规和原则的系统或总体,它决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并保证给予人民一定的权利和规定了人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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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使臣代称。论语·乡党:“执圭,鞠躬如也。”刘宝楠注引包咸说:“为君使聘问邻国,执持君之圭;鞠躬者,谨慎之至”。②见“执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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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