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官练习所 |
释义 | 教育官练习所历史官职 教育官练习所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清末各省之教育培训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变。各省一所,受督抚监督。由提学使选聘本国或外国精通教育之士讲演教育学,教授管理诸法、教育行政、视学制度等。自提学使以下,所有学务职员,每周至少须上堂听讲三次。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通艺司官署名。清末商部所属四司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掌管工艺、制造、铁路、行轮、邮电及开矿诸事。置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三十二年,商部改农工商部,改为工务司,所辖铁路、邮电诸务移交邮传部。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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