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清吏司 |
释义 | 山东清吏司历史知识 山东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简称山东司。(1)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山东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山东部而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度支、金、仓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锦衣等三卫及辽东都司之俸饷,并掌天下盐课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度支、金、仓四科及火房等机构办事。并掌东三省钱粮及八旗官员养廉银、盐课、参课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省。(2)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山东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改山东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鲁、德、衡、泾四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长淮等卫,宁靖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兵部、太仆寺、东河总督等处文移。光绪三十二年裁。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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