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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限年之制
释义

限年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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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年之制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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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年之制历史词典解释

又称限年之法。有关任官年龄及任职期限之规定。南朝宋文帝时,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守宰以六周(年)为满,刺史或十余年。孝武帝时,仕者虽不拘少长,守、宰以三周为满,谓之小满。后又限制为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过立(三十)试吏。梁初,限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监四年(505)制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陈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词语分解:

  • 限年的解释 古代对考试或任用官吏的年龄加以限制,谓之“限年”。 汉 崔瑗 上言察举孝廉:“臣闻孝廉,皆限年三十乃得察举,恐失贤才之士也。”宋史·仁宗纪二:“辛丑,詔礼部贡院,诸科举人七举者,不限年,并许特奏名。” 明 李东阳 送体斋傅先生省墓诗序:“其视具寮常制,限年而后许,勘实而后覆,一切付诸有司之手。”
  • 制的解释 制 (⑦製) zhì 规定: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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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或963—1027 北宋抚州宜黄今属江西人,字公礼。乐史次子。淳化进士。曾请真宗效唐初之制,慎州县长吏之选。历度支盐铁判官,京西、广南西路、陕西转运使,权知开封府。累官给事中。旋因事出知荆南、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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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7 0: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