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芦汉铁路行车合同 |
释义 | 芦汉铁路行车合同历史知识 芦汉铁路行车合同历史词典解释芦(卢)清政府关于芦汉铁路借款的改订正合同。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八日(1898.6.26)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合股公司代理人在上海签订。凡十款。主要内容:(1)中国借款自本合同签押日起,以三十年为限;如届期未还清,展限至还清为止;如先期还清,本合同于还清之日销废。(2)遇有军务,中国调遣兵丁、转运饷械及军营用物,此路须优先载运,车价减半,专听督办大臣命令;凡有损中国之事,皆不得用此路。(3)进出口原料,免纳关税、厘金。俄法支持下的比利时银行团通过草合同、正合同和改订正合同,攫取了芦汉铁路的修筑权,控制了该路及其所经直隶(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沿线地区。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辛者库牛录满语音译。直译为“斗米牛录”,意为“食斗米口粮奴仆的牛录”。官书称之为“八贝勒等包衣牛录下食口粮之人”或“食口粮下奴仆”,可释为“内管领下食月米之人”。参见“辛者库”、“内牛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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