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简任警察官任用资格 |
释义 | 简任警察官任用资格历史官职 简任警察官任用资格历史词典解释依照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简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曾任简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简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二、曾任最高级荐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最高级荐任官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三、在认可的国内外警官学校毕业并曾任最高荐任官一年以上并经铨叙合格者;四、在警官学校毕业并于条例实施前曾担任过荐任警察官三年以上成绩卓著经证明属实者;五、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法律或政治学系毕业曾任最高级荐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或在本条例实施前曾任荐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绩显著,经核查属实者;六、在认可的国内外军事大学毕业曾任最高级荐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或在本条例实施前曾任荐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绩卓著并有公文证明者。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太子右司御率府官署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太子右宗卫率府置,率一员、副率二员,掌东宫兵仗、仪卫之政令,下设长史及录事、仓、兵、胄曹参军事,又有司阶、中候、司戈、执戟; 并领外府三; 中宗神龙元年705 又改为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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