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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县司法公署
释义

县司法公署

历史官职

县司法公署历史词典解释

兼理司法机关。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的规定,凡未设地方审判厅的各县,应在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司法公署;如情况特殊不能设立者,经高等审判厅呈准司法部,得暂缓设立。县司法公署由县主事管理,掌理关于地方所有初审民事、刑事案件。署内设审判官一人或二人以上,设置二人以上的以资深者一人为监督审判官,书记监一人,书记官二至四人。审判官专掌审判,并负完全责任,不受县主事的干涉。关于检举、缉捕、勘验、递解、刑事执行和其他检察事务,均由县知事办理,并负完全责任。

词语分解:

  • 公署的解释 1 2 旧时公务人员办理政事的处所 b3 ∶负责处理国家某方面事务的机关海关公署专员公署

历史官职推荐:承敕监

官署名。明洪武九年1376始置。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后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改令、丞为承敕郎,二人,从七品,并以中书舍人、给事中隶监下。后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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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