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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泊所官
释义

河泊所官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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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官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元始设建康等处三湖河泊所,有提领、大使、副使各一人;安庆等处、池州等处两河泊所各设大使、副使一人。元代河泊所官俱隶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安庆一所又属扬州等处财赋提举司。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 定天下河泊所共二百五十二,各设河泊所官,隶于所在府、州、县,掌收渔税。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清制,河泊所官仅在广东南海县、番禺县各设一人。

词语分解:

  • 河的解释 河 hé 水道的通称:河道
  • 官的解释 官 guān 在政府担任职务的人:官吏

历史官职推荐:下阶

官制用语。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规定在每品内分三个等级,称上、中、下三阶。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改为自第一品至从三品内不分阶,自第四品至从九品每品内分上、下两阶,不过属于某品下阶的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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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