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劳动法大纲 |
释义 | 劳动法大纲历史事件 劳动法大纲历史词典解释1922年中国共6*产6*党领导工人进行劳动立法斗争的纲领。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劳动者有同盟罢工权;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劳动者有国际联合权;劳动者每日昼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超过六小时;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禁止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有特别事故,须得工会之同意,始可延长之;农业劳动者之工作时间,虽得超过八小时,但对于超过时间之工资,须以八小时制为标准而计算之;以法律保障农民之生产品价格,由农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之工作时间外之劳动,不得使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为之;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资照给;十六岁以下之男女工,不得雇佣;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各种劳动者,有由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之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应设立劳动检查局,国家对于劳动者,应予以完全参加劳动检查局之权利;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之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之休假,其期间内有受领工资之权;国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劳动者享有补习教育之机会。1922年8月中旬,劳动组合书记部登报发表正式通告,以《劳动法大纲》号召全国工会进行劳动立法运动。 词语分解:
历史事件推荐:三事西周王畿以内官员的总称,或称“三事大夫”。令彝铭文中, “三事”和“四方”对举,后者指畿外四方诸侯, 可知“三事”指畿内官员。尚书·立政: “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是说“三事”包括任人、准 |
随便看 |
历史词典共收录349559条历史相关词条,可在线查询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典故、历史地名、历史官职等历史知识,是历史研究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