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历史词典解释
芦(卢)
清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1897.7.27)中国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合股公司代表在上海签订。凡六款。主要内容:批准草合同;比公司允代铁路总公司估勘、测量芦汉全路工程,绘制桥梁、屯栈、车站、机厂工程图式及应用材料货色;龙头、车辆、横板、钢轨等亦代为考订式样,呈督办大臣核定施行;借款利息四厘五。嗣加改订,见“芦汉铁路行车合同”。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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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隋开皇十一年591以安丰县改名。在今江西泰和县西。属庐陵郡。唐武德八年625改名太和县,贞元三年787移今治。明洪武初复为泰和县。②北宋宣和后改万寿县置。治今安徽太和县北旧县集。蒙古至元二年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