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京师初级审判厅 |
释义 | 京师初级审判厅历史官职 京师初级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审判采独任制。置刑、民科推事各五人,录事十人等。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于京师置初级审判厅五,内城设三厅,外城设二厅。设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从六品;录事二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本厅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断,取独任制。附设检察厅以掌检察之事。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审判厅,其组织和职掌与各省的初级审判厅同。参见“初级审判厅”。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超武将军官名。将军名号。南朝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刊正将军名号时置,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九班。陈沿置,拟八品,比秩六百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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