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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俄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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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天津条约

历史知识

中俄天津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三日(1858.6.13)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口岸通商,若别国在沿海增开口岸,亦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原有两国通商地点扩大贸易,对俄国“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得加以限制;(3)俄国得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俄国兵船有权在各通商口岸停泊;(4)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5)俄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日后中国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利益,俄国得一律享受;(6)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为沙俄进一步掠夺中国领土制造“依据”。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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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子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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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