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检察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等地,宣统二年 (1910) 各省渐设。掌对同级审判厅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一人,并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在初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官一人,秩从六品,掌检察同级审判,录事一人,秩从九品,掌理文牍、记录事宜。北洋政府沿置,设检察官一人或二人以上,掌理初级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只设检察官一人的初级检察厅,其行政事务由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监督;设检察官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的一人为监督检察官,管理厅务。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与初级审判厅同时裁撤。
词语分解:
- 初级的解释 最初阶段。为其他事物作准备的;属于某些继续过程或一系列事物的最初阶段的初级班初级神经初级电压
- 检察厅的解释 旧 中国 检察机关的通称。 清 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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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郑成功设。其军队分为五军,下辖陆军七十二镇、水师二十镇。各镇设有监营,负责政务工作。有总理监营、左、右协理监营等。由总理监营统管其他各监营,出师时同处镇提督、统领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