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提举茶盐司 |
释义 | 提举茶盐司历史官职 提举茶盐司历史词典解释见“提举茶盐官”。 官署名。宋置,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视其岁额丰损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卖之不如式,与州县不加恤者,皆劾以闻。其官称提举,本以给卖钞引,通商阜财,时至所部州县巡察,禁止私贩,按劾不法。后与常平合一,遂并行两司之事。见《宋史·职官七·提举茶盐司》。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司理①刑狱官泛称。晋书 ·刑法志:“夫刑者司理之官。”② 官名略称。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改诸州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简称司理,掌本州狱讼勘鞫之事。元祐 1086—1094 官品令:上州从八品,中、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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