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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生杀予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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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予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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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予夺历史词典解释

《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后因以“生杀予夺”指有权势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处置人民生命财产的权力。唐 杜牧《上宣州崔大夫书》:“今藩镇之贵,土地兵甲,生杀予夺,在一出口。”续范亭《追悼邹韬奋之死想到一切人之死》:“在农奴制度、封建制度之下,苛政杀6*人非常厉害,生杀予夺操之君主。”


并列 生,让人活。杀,使人死。予,给予。夺,剥夺。统治者掌握着生死大权,或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的任意处置。语本《周礼·春官·内史》:“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荀子·王制》:“贵贱生杀予夺一也。”△贬义。用于形容掌权柄的人,常与权力、权利一类词配搭。→草菅人命 杀生与夺 杀生之柄。也作“生杀与夺”、“生杀之权”、“生死予夺”。

词语分解:

  • 生杀的解释 1.指萌生凋落、昭苏伏蛰、阴阳消长等自然规律。庄子·天运:“怨恩取与諫教生杀八者,正之器也。” 成玄英 疏:“应青春以生长,顺素秋以杀罚。” 唐 白居易 桐花诗:“地气反寒暄,天时倒生杀。” 宋 沉括 梦溪补笔谈·象数:“凡积月以为时,四时以成岁,阴阳消长,万物生杀变化之节,皆主於气而已。”2.生与死;生或死。列子·周穆王:“阴阳俱壮则梦生杀。” 张湛 注:“阴阳以和为用者也,抗则自相利害,故
  • 予夺的解释 1 ∶给予和剥夺生杀予夺2 ∶指赞许和贬低褒贬予夺

历史典故推荐:越俎

同“越俎代庖”。明史.许士柔传:“未有追咎元年之史官,诋为越俎者也。”清 李渔闲情偶寄.声容:“描鸾刺凤之事,闺阁中人人皆晓,无俟予为越俎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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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1 2: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