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 |
释义 |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历史官职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司法官考试机构。北洋政府置,设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次长充任。典试委员八人(半数常任),由司法总长遴选,临时呈请大总统派充。监试委员人二,由司法总长遴选派充。再试分笔试与口试,笔试及格后进行口试。笔试用两件上诉案件为题,令应试者详细叙述事实和理由,拟具判词作答;口试方法由典试委员会临时决定。再试若不及格,得补习六个月,期满后由监督长官呈请特试。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榷场兼酒使司官署名。金朝榷场与酒税相兼者称榷场兼酒使司。管理贸易及酒税。根据课税数额定立官吏人数。长官为酒榷场使,秩从七品。 |
随便看 |
历史词典共收录349559条历史相关词条,可在线查询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典故、历史地名、历史官职等历史知识,是历史研究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