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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典故
失口乱言书法图片
《礼记•表记》:“不失口于人。”《元史•刑法志》:“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
晋书.谢尚传:“尚为政清简,始到官,郡府以布四十匹为尚造乌布帐。尚坏之,以为军士襦袴。”后因以“乌布帐”指当官讲究排场。唐 韩翃送夏侯侍郎诗:“听讼不闻乌布帐,迎宾暂著紫绨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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