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书判拔萃科 |
释义 | 书判拔萃科历史官职 书判拔萃科历史词典解释宋朝贡举科目名。太祖建隆三年(962)设,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道者,可请文解应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可非次拔擢,第三等以下或超资授官,或依资授官,或放选授官,或放选赴冬集。仁宗天圣七年(1029),重定试法,应试选人录所撰判词三十道传流内铨,词理优长者赴京考判词十道,合格者许赴殿试。景祐元年(1034 )罢。 (1)铨选考试之一。宋初承唐制,命资格未至的选人试判三道,从律中出题,合格者分成五等,特予放选授官或超资授官。(2)科举制科之一。宋置, 属文类科目。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重定试法,准应试选人录所撰判词三十道关吏部流内铨,流内铨审核后,择其中辞理优长者招至京师,考试判十道,合格者准予参加殿试。次年六月,仁宗亲试书判拔萃科。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李淑上书说:“吏部故事,选人以格限未至者,仍试判三节,谓之拔萃,此特有司之事耳,而陛下乃亲策之,非其称矣。”于是罢书判拔萃科。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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