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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制置三司条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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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条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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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条例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设立此司为主持变法机关,筹划与制定新财政经济政策,改变旧法,颁布新法,由王安石与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曾颁布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行青苗法,颁农田水利法。次年五月并入中书。

词语分解:

  • 制置的解释 1.规划;处理。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言语:“丞相初营 建康 ,无所因承,而制置紆曲,方此为劣。”旧唐书·裴度传:“时骄主荒僻,辅相庸才,制置非宜,致其復乱。” 宋 苏辙 三论渠阳边事札子:“此可使智者临事制置,难以遥度也。”2.制置使的简称。宣和遗事前集:“恰去的那箇人,也不是制置并安抚,也不是御史与平章。那人眉势教大!”古今小说·赵伯昇茶肆愚仁宗:“ 赵旭 谢恩,叩首拜敕,授 西
  • 条例司的解释 宋 官署“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省称。宋史·职官志一:“判大名府 韩琦 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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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清地方各县医学学官。明洪武十七年1384始设。每县一人,未入流,设官不给禄。掌教授生徒之事。清沿明制设,亦未入流。由所辖有司遴选谙医理者,咨部给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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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5 7: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