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易法 |
释义 | 市易法历史事件 市易法怎么写好看:市易法书法图片 市易法历史词典解释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王韶曾在秦凤路边地置市易司,以官钱垫支作本,控制蕃汉贸易,稍抑商贾之利,岁入不下一二十万贯。熙宁五年,王安石采纳魏继宗建议,定市易法,由内藏库拨钱一百万缗作本。设在京市易务,置提举官,掌乘时贸易,平衡物价,以通货财,及召人抵当借钱出息等事务。其法:召在京诸行铺户牙人充市易务行人、牙人,遇商旅至市易务投卖货物,与客商同定价钱,按行人所需货物品种数量,由市易务收购;行人及一般商贩可用“契书金银抵当法” (即以本人产业金银或转借他人产业金银作抵押),或“结保赊请法” (即由五人以上结保赊请),均分赊请所需货物售卖,立限送纳价钱,半年出息一分,一年二分。逾限不还,每月另加百分之二罚钱。对外来商人之滞销货物,或虽非行人所需而易于蓄存的货物,则用“贸迁货物法”由市易务与客商协议定价,或以官物折价,予以收购,再以时价出售。三司诸库所需物资,如能比去外地采购节省官私烦费,也可经由市易务代为收购。开封府行市易法后,全国较大城市也各陆续设置市易司或市易务。熙宁六年,提举在京市易务改为都举市易司,成为全国市易总机构。元丰改制后隶于太府寺。此法颁行,对平抑物价和限制豪商兼并,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有一定作用。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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