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虞衡清吏司 |
释义 | 虞衡清吏司历史官职 虞衡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简称虞衡司。明清工部四司之一。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置,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南京工部虞衡清吏司亦郎中一人,主事二人。掌理采捕山泽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等物,并司制造军装、兵械,烧造陶瓷、冶铸器具等事。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五人,满洲四人,汉一人; 员外郎六人,宗室一人,满洲之人,蒙长一人,汉一人; 主事四人,满洲三人,汉一人及笔帖式、经承等吏员分理司务。专掌制造各项器物、稽核军装、军6*火,分辨东珠等次之事。所属有都吏科、军器科、窑冶科、杂科、军器算房、火房等办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载。 官署名。明清皆置,为工部四司的第二司,掌山泽采捕、陶冶器用。见《明史·职官一·工部》、《清史稿·职官一·工部》。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同平章国计官名。唐朝宰相名号,指三省长官之外他官行宰相事者。唐会要·名称: 太宗贞观四年630“戴胄除民部尚书,与左右仆射、侍中、中书令同平章国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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