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就职 |
释义 | 就职历史官职 就职怎么写好看:就职书法图片 就职历史词典解释国6*民6*党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中规定:“公务员接奉任状后,除程期外,应于一个月内就职,但具有正当事由,经由主管高级长官特许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以一个月为限。”上述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关于简任人员、驻外使领人员、司法人员等的就职,另有单行法规。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法部监医副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九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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