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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录事司
释义

录事司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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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事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金、元均置。管理城市民政。金置于诸府、节镇所在地,录事秩正八品。元置于路、府所在地,录事秩正八品。


官署名。金置于诸府与节镇,掌同警巡使。设录事一人,秩正八品;判官一人,秩正九品;下设司吏,户一万以上者设六人,不及一万户者依次递减。元置于路府治所,秩正八品,掌城中户民之事。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侯、判官各一人;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置达鲁花赤一人,省司侯,以判官兼捕盗之事。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附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惟独杭州因南宋时设若干厢,元代废厢,特设四录事司,后省并为左右两司。

词语分解:

  • 录事的解释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郡录事骇之。——明· 高启书博鸡者事
  • 司的字典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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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王号名,位在骨都侯上,掌兵众,有部土。参看“温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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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21: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