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民政府委员会 |
释义 | 国民政府委员会历史官职 国民政府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国民政府的合议机构。广州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采取合议制,以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合议,行使政府权力。国6*民6*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国民政府委员四十六人组成“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及议决、公布法律法令”,被称为“五院汇集之总枢纽”,仍握有一定的权力。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制,“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一条删去,而以行政院会议为“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会议”只有“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之权,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此后不必再由国民政府委员议决,权力大为缩小。尤其是自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国6*民6*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五院正副院长及所属各部会长、现役军人不兼国民政府委员以后,国民政府委员会已经不起任何实际作用,而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存在着。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盐课司官署名。明清管理盐场、盐井之机构。掌理产盐事务。明朝于都转运盐使司所属之盐场置。设大使一人为主官,下设副使等官。凡一百五十九处:两淮三十处、两浙三十五处、河间长芦二十四处、山东十九处、福建七处、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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