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副使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简任。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务,院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
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副长官,见“法制院”。
词语分解:
-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
- 副使的解释 1.派往外国的正使或公使的副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副使 王然于 、 壶充国 、 吕越人 驰四乘之传,因 巴 蜀 吏币物以赂 西夷 。”清史稿·职官志六:“ 光绪 元年,定出使制,命侍郎 郭嵩燾 使 英 ,翰林院侍讲 何如璋 使 日本 ,京卿 陈兰彬 使 美 日 祕 国,俱置副使。”2.指节度使或三司使等的副职。旧唐书·职官志三:“节度使一人,副使一人。”宋史·职官志十:“巡幸,有行宫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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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三国蜀置。管理盐铁之政,属盐府校尉。见三国志·吕义传。 官名,三国蜀置,掌盐铁之政,为盐府校尉属官。三国志·蜀书·吕乂传:“先主定益州,置盐府校尉,较盐铁之利,后校尉王连请乂及南阳杜祺、南乡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