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头著可长官司历史词典解释
明洪武七年(1374)改平头著可通达等处长官司置,属思南宣慰司。治所即今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西南平头乡。永乐十二年(1414)属乌罗府。正统三年(1438)改属铜仁府。清嘉庆二年(1797)改属松桃厅。
明洪武七年(1374年)改平头著可通达等处长官司置,治今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西南。属铜仁府。清因之,属松桃厅。后废。
词语分解:
- 平头的解释 1 〈方〉∶普通;平常人平头百姓2 ∶用在数字前面,表示整数平头二十岁
- 官司的解释 1 ∶诉讼打官司一到任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红楼梦2 ∶旧指官府后来不合偷了店主人家钱财,被捉住了,要送官司问罪。——水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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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今四川仁寿县东南彰加乡。清光绪资州直隶州志卷3仁寿县:张家场“在县南八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