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清吏司 |
释义 | 陕西清吏司历史官职 陕西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简称陕西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陕西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陕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宗人府、文思院等在京衙门宗室、勋戚、文武官吏之廪禄及延绥等各镇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粮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 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陕西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湖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理后军都督府,行人司,在京府军后等十一卫及河东盐运司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并掌甘肃、新疆刑名之事,收办西安将军等处之文移。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过官拟职制度。唐朝六品以下文武职事官的任用,先由吏部、兵部提名,经门下省量其阶资、校其才用而审定; 若拟职不当,则按被提名人的优劣重新授职,谓之过官。 唐朝制度,门下省审定吏部、兵部注拟六品以下官称过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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