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乡自治公所 |
释义 | 乡自治公所历史官职 乡自治公所历史词典解释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大罗(逻)便突厥官名。大罗便,也作“大逻便”。突蹶官分十等,最贵的为“大罗便”,只有国君的子弟能任此官。隋书·突厥传:“木扦在位二十年,卒,复拾其子大逻便而立其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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