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狱副管守长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原由典狱司录事兼任,三十四年改为专差。定额六人,八、九品不等。由各司实缺录事拣派,任期三年。掌南、北两监管理稽查事宜,并分班住宿。
词语分解:
- 司狱的解释 1.掌管刑狱的官员。 汉 扬雄 法言·告知:“如有犯法,则司狱在。”2. 元 刑部设司狱司, 明 因之。 清 刑部亦置司狱,掌督狱卒。参阅元史·百官志一、明史·职官志一、清史稿·职官志一。
- 守长的解释 郡守县令等地方长官的统称。后汉书·吴汉传:“时 鬲县 五姓共逐守长,据城而反。”晋书·王浑传:“可令中书指宣明詔,问方土异同,贤才秀异,风俗好尚,农桑本务,刑狱得无宽滥,守长得无侵虐。” 唐 韩愈 处州孔子庙碑:“自天子至郡邑守长通得祀而徧天下者,唯社稷与 孔子 为然。” 宋 曾巩 湘冠诗:“鸟蚁睢盱倚嵓险,此虏难胜端非今,较然大体著方册,唯用守长怀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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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等级之一。北洋政府时期规定,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为二等道:一是辖县较多、财富较富或辖县虽少而繁剧的;二是边区而又形势重要的;三是地当冲要或境内辖有重要商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