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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务院法制局
释义

国务院法制局

历史官职

国务院法制局历史词典解释

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内部机构之一。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八日公布的《法制局官制》规定,掌下列事项:一、拟订法律、命令案;二、对法律、命令提出制定、废止或改正的意见;三、审定各部拟订的法律、命令案。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修正官制增加两项:四、保存法律、命令正本;五、礼制的拟定和审定。以局长一人为主官,有事故时,得由首席参事代理。下设参事八人,秘书一人,佥事二人,主事四人。必要时,得设编译员四人。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修正官制规定,得酌聘调查员若干人。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十七日公布《大总统府政事堂法制局官制》,法制局改属政事堂,其职掌有部分修改,取销第四项,另有调查、编译各国法制一项。政事堂复为国务院时,法制局仍属国务院。段祺瑞任临时执政时,于十三年(公元1924年)废法制局,另设临时法制院。十六年(公元1927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军政府公布《国务院法制局官制》仍属国务院。

词语分解:

  • 国务的解释 国家的事务;国事国务不可不谨也。——高君书·壹言国务活动
  • 制局的解释 南朝 齐 梁 时设置的职掌内府器杖兵役的机构。南史·梁吴平侯景传:“ 宋 孝建 以来,制局用事,与领军分权,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领军垂拱而已。”南史·恩倖传论:“制局小司,专典兵力。”安排篇章结构。 林纾 译<孝女耐儿传>序:“叙人间富贵,感人情盛衰,用笔縝密,著色繁丽,製局精严,观止矣!”

历史官职推荐:监尚书六部门

即“六部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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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