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开平矿务局合同历史词典解释
英国强迫中国方面认可放弃开平矿务局的契约。清光绪二十六年七月初五日(1900.7.30),由英籍德国人德璀琳(Gustar von Detring,1842—1913)以开平矿务局代理人身份,与英方代表胡华(Herbert clark Hoover,一译胡佛)签于天津。凡九款,后附产业、欠款清单。主要内容:(1)开平矿务局将所属产业及一切利权“出卖”于英方,它在非通商口岸之产业和开平煤地等,如不移交开平矿务局,则永“租”于英方,英方享使用全权;(2)英方拟成立有限公司,股本一百万英镑,折算给原中国股本计三十七万五千英镑。实际执行中,所定一百万镑资额大部分未得兑现而为“虚股”,仅以折算给中国股东的资额为代价,将该企业侵夺。
词语分解:
- 出卖的解释 1 ∶卖东西2 ∶为了寻求自己的利益,背叛自己的亲人或朋友等谈判者们出卖了他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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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由军器库改置,隶军器监、武备寺,通掌随路军器。置提点三人、大使二人、副使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