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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省长公署
释义

省长公署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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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公署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七月六日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公署改称省长公署,其内部机构未变,仍设政务厅以辅佐省长掌理全省政务。惟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九月八日公布《废止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两科令》以后,政务厅中教育、实业两科相继改厅,直隶中央。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布的《修正省官制第十四条》,规定把政务厅原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改为第一至第四科。随后又有警务厅的设置,省长若兼督军,并增置军务厅。故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以后,公署在内部组织上有一定的变化。

词语分解:

  • 省长的解释 省长(Governor)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在中国,即为省人民政府首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 公署的解释 1 2 旧时公务人员办理政事的处所 b3 ∶负责处理国家某方面事务的机关海关公署专员公署

历史官职推荐:内务府

官署名。清朝总管宫廷事务之专门机构,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统之外。顺治1644—1661初设,十一年1654,以十三衙门取代之,十八年复设,遂为定制。总掌上三旗包衣之政令与宫禁之治理。具体负责宫廷之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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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1 2: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