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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物
唐襄州襄阳人。韦济孙。初为监察御史。德宗贞元二年为蓝田令,有善政,下诏褒美,迁舒州刺史。九年,为御史中丞,不避权要。后官给事中。
春秋时人。任晋文公司法长官。任职时,下属官吏办案有误,错判人死刑,他自拘请文公治他以死罪。文公认为是下级官吏之过,不予治罪。他坚持“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令,伏剑而死。春秋时晋国人。晋文公时为理狱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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