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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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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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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历史词典解释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词语分解:

  • 中华的解释 1 2 古代华夏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称之为中华,是汉族最初兴起的地方,后各朝疆土渐广,凡所统辖,皆称中华,后也借指中国振兴中华3 指中原4 古时对华夏族、汉族的称谓
  • 条例的解释 1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件安全条例2 ∶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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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肆叶护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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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0: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