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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刑部尚书
释义

刑部尚书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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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隋朝始置。文帝开皇三年(583)由都官尚书改名。唐朝沿置,正三品。唐中叶后,多以外官兼任,渐成空衔,侍郎实掌部务。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再改秋官尚书,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旧。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一度改宪部尚书。吐蕃(今西藏)王朝仿唐制置刑法长官,译名亦为刑部尚书。北宋前期为三品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升从二品,始掌全国刑狱政令。辽南面官置。西夏亦置。金初刑部与左、右司同署,熙宗天眷三年(1140)分立,置尚书一人,正三品。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亦置,三人,正三品。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置,初一人,正三品,隶中书省。六年增一人。十三年废罢中书省,升部秩,仍置一人,正二品。建文(1399—1402)中升正一品,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迁都前,并置行在刑部尚书于北京,迁都后去行在字,以南京原刑部加南京字,置一人,秩同北京,分掌南京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刑名之事。清末入关前天聪五年(1631)即置刑部承政等官,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掌部务。置满、汉各一人。初满官正一品,汉官正二品。十六年均定正二品。康熙六年(1677)复旧制。九年再均改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定满、汉均从一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刑部为法部,遂废。


官名。为刑部长官,唐代的刑部尚书为正三品,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自隋以后。除辽代外,各朝均置此官,但所掌并不完全相同,隋唐只掌法律等,不直接审理刑狱,自明代始,则审理刑狱,掌天下刑名及徒隶等,设十三司,每司下设司狱司,司狱六人。清光绪年间废。见《新唐书·百官一·刑部》、《明史·职官一·刑部》、《清史稿·职官一·刑部》、《历代职官表·刑部》。

词语分解:

  • 刑部的解释 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寻移刑部。——清· 张廷玉明史皆归刑部。——清· 方苞狱中杂记刑部系囚之。余在刑部狱。
  • 尚书的解释 1 ∶中国古代官名。执掌文书奏章。作为官名,始置于战国时,或称“掌书”。秦为少府属官,汉武帝提高皇权,因尚书在皇帝左右办事,地位逐渐重要。后各朝均有设置,清代相沿不改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三国蜀· 诸葛亮出师表上书乞骸骨,征拜尚书。——后汉书·张衡传2 ∶明清

历史官职推荐:侍卫亲军马步军副都指挥使

官名。五代始置,为侍卫亲军马步军统兵官之一,位都指挥使下、都虞候上。北宋初,因分置为马军司、步军司,其员常缺,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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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