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立法院院长 |
释义 | 立法院院长历史官职 立法院院长历史词典解释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为立法院的长官,员额一人。其职权为:一、提请国民政府任免立法委员;二、为立法院会议主席。凡会议召集、议事日程的核定,议案的整理,均属院长职权;三、指挥监督院务及其所属机关;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立法院主管事务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直史馆官名。宋朝初年置,为馆职之一,任职一至二年,然后委以重任,并可超迁官阶。后亦作为特恩加授外任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 官名。见“史馆修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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