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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制院参事
释义

法制院参事

历史官职

法制院参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词语分解:

  •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
  • 参事的解释 1.参核其事;参与其事。 汉 扬雄 太玄·玄莹:“夫一一,所以摹始而测深也;三三,所以尽终而极崈也;二二,所以参事而要中也。” 三国 蜀 诸葛亮 又与群下教:“前参事於 幼宰 ,每言则尽;后从事於 伟度 ,数有諫止。”2.官名;职务名。 隋 时掌管桥梁渡口的都水台有参事。 清 末和 民国 初年政府机关亦设参事。解放后,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设立参事职务。参阅隋书·百官志中、清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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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金置,为诸乣详稳的副职,秩从八品,员额一人,参见“诸乣详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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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