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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各省交涉使章程
释义

各省交涉使章程

历史知识

各省交涉使章程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二年(1910)外务部奏定。共十八条。规定凡有交涉省份,设交涉使司交涉使一员,办理全省交涉事务。其选用办法则视其资格不同,或由外务部预保候简,或由外务部丞参、出使大臣、实缺道员简放者作为实授;或由出使大臣改任。其原为郎中、候补道员者一律作道员署任。就所驻地方设立交涉公所,督率委员每日定时入所办公。分设秘书、翻译两科。委员以下设书记生。委员应由历办交涉及通晓外国语文之官员充任。

词语分解: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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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北魏人。太武帝时宦官。官至中常侍,封秦郡公。性险暴,太子晃恶之。他于帝前构太子所宠给事中仇尼道盛罪,杀之,太子亦以忧卒。后帝常思念太子,惧诛,遂又杀帝,迎立南安王余,又杀秦王翰,自任大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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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1 6: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