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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京师分区警察署
释义

京师分区警察署

历史官职

京师分区警察署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为京师警察厅的下属机构。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公布的《京师警察厅分区规则》,北洋政府将清末在京师内外城划分的二十三个分区裁并为二十区,各区设置警察署,以署长为主官,下设署员二至四人,巡官长警若干人。署长和署员掌理本署各项工作,每天轮流稽查所管区域。巡官长警掌理日常的户籍管理、居民的言论动向,执行各种治安法规,对于违法者巡警有拘捕之权。署内分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等课和内勤所、外勤所、拘留所。其职掌与京师警察厅各处所相似,分理各种事务。

词语分解:

  • 京师的解释 帝王的都城自京师来。——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元济诣京师。——资治通鉴·唐纪赴举京师。——宋·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自京师乘风雪。——清· 姚鼐登泰山记
  • 警察署的解释 旧时维治地方治安的警察办事机关。 巴金 人:“他并没有说出要我到警察署去的话。”亦省称“ 警署 ”。 宋教仁 宋渔父日记·一九零五年八月:“余不解其由来,与之辩。彼等不听,只云须押收警署去,并邀余去质问。” 萧乾 坐船犯罪记:“表刚好差一分八点,我走进了警署。”

历史官职推荐:僧会

官名。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于各县僧会司,县各一人,为僧会司长官。品秩未入流,设官不给禄,颁发度牒。掌领一县之僧人。清沿明制,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僧人充补,移咨吏部注册。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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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6 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