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
惩戒机关名。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设置,属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掌理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交付的对少将以上军事长官的惩戒案件。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选任,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常务委员,负责召集开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凡审议的惩戒案件须以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决定为准,如票数相等,由常务委员裁定。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内部设秘书处,并分第一、第二两科,以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词语分解:
- 军事的解释 与军队或战争有关的事情晓畅军事。——诸葛亮出师表军事演习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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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朝侍卫亲军指挥机构,五卫之一。秩正三品。掌汉军万户。置营于白雁口今河北信安北,衙司在大都丽正门内。设职与下属机构同左、右卫亲军都指挥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