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刑科第二庭历史词典解释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二庭的解释 1.两个王庭。1 东汉 时指 南匈奴 与 北匈奴 。 东汉 建武 二十四年, 匈奴 左贤王 蒲奴 立为单于,右薁鞬日逐王 比 不得立,乃率部南依 汉 ,自立为单于, 匈奴 遂有南北之分。后汉书·南匈奴传论:“其后 匈奴 争立,日逐来奔……於是 匈奴 分破,始有南北二庭焉。”2 唐 代指 西突厥 分裂后的南北二部。 咄陆 可汗建庭于 镞曷山 西,谓之北庭; 乙毗沙钵罗叶护 可汗建庭于 虽合水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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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辽朝置。北面官。客省局副长官。详“客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