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省国货陈列馆 |
释义 | 省国货陈列馆历史官职 省国货陈列馆历史词典解释国货陈列机构。国6*民6*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四月二十一日实业部修正公布《省市国货陈列馆组织大纲》,规定各省市政府所在地均应设国货陈列馆,隶属于省、市政府主管厅、局。每年八月举行展览一次,会期一月。设馆长一人,由主管厅呈请省政府委任,其下设股长、股员若干人,由馆长呈请主管厅派充。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铁冶所官署名。明洪武七年1374置,设大使一人,正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后俱改用流外官。全国共十三所,分掌各地铁矿开采冶炼及征收税课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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